1.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土地上有所有門牌號碼大同路2段11號房屋坐落,地上物 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 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坐落之門牌號碼大同路2段11號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均 非債務人,且前開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前開房屋之所有 人間就前開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