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74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茶樹,數棵杉木,部分為道路,其餘大部分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茶樹、杉木為共有人種植管理,本件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本件僅就47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之474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分兩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