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觀之為雜 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 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為矩形,地勢高亢,非臨街地。
3.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 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