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2.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 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並注意。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主張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 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 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