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820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多棟建物座落,建物占用土 地權源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 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無主動調查之義務。
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