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114地號土地未臨路,其上有柳丁等果樹及雜樹,另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4.
拍賣土地上種植之果樹及雜樹等,依法為土地之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價金已併計在土地價款中。惟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 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六、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