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數棟建物、私設道路。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是否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及有無出租、出借、分管不 清楚。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95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19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19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未一併拍賣,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6.
19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