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19-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 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有無出租、出借、分 管契約不清楚。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56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567-
4.
61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61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 內住宅區。
6.
619-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9.
619-1地號土地之謄本有「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3月29日新北檢德竹109執沒7385字第1100028609號函辦理查封登 記」、「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命令112年11月13日北檢銘寬 112執沒1272字第1129112238號函囑託辦理不動產禁止處分登記」之禁止處 分登記,請投標人特別留意。六、
11.
619-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 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 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3.
619-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 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 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