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假扣押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並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債務人不在 場,債務人之大哥李加盛在場。本件標的假扣押查封時,蘆洲區復興路323巷51號由債務人 之大哥經營模具機器工廠;蘆洲區復興路323巷38號出租他人經營高旺螺絲工廠。經本件執 行履勘時,蘆洲區復興路323巷51號仍由債務人之大哥經營模具機器工廠;蘆洲區復興路323 巷38號仍出租他人經營高旺螺絲工廠。債務人之大哥另稱債務人李文卿就本件建物稅籍稅務 係由債務人之大哥繳納,債務人之大哥稱從以前就出租他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 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 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 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
本件僅拍賣建物(且為未登記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 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 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外觀為鋼造鐵皮屋頂(斜屋頂)、鐵皮包覆之工廠廠房倉庫,另查 本件標的無刑事相驗紀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 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 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 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 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