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7-1地號、159地號、159-1地號、159-3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民國112年7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1地號、159地 號、159-1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 159-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有土地公廟占用。上開土地公廟所有權人及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