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8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03地號、805地號、808地 號、811地號、830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電桿410448號東北方13公尺處、南方1公尺 處、南方11公尺處、東南方67公尺處及南方35公尺處,均為雜木林;826地號土 地上有新北市淡水區崙頂2之5號、2之3號及3之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種植經濟 作物;1090地號土地位於電桿410448號西南方56公尺處,有貨櫃及鐵皮屋占 用,部分為種植經濟作物。上開建物、貨櫃及經濟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 有權人、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0年12月3日函稱826地號土地係83農使字第632號使用 執照(82農建字第153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811地號、826地號、830地 號、1090地號、805地號、808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且已 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中和段835地號)。以上均請應買人留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優trial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二826地號、10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7.
1090地號土地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第ㄧ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