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0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0地號部分土地位於門 牌為小坑子23號建物前之空地,有堆放桌椅等雜物,且有種植一棵樹木,另部 分土地為前開空地旁之山溝,上面多為雜木林;26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南方 87公尺處,無路可達,經檢視空照圖所示,其上多為雜木林;262-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北方78公尺處,無路可達,經檢視空照圖所示,其上多為雜木林。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情事現是否有變更,土 地之實際範圍、有無特別使用或開發之限制與條件,投標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詢。
4.
上開樹木、桌椅等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所有權人及其占 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土地實際使用現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 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 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 買人注意。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7.
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 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 應投標應買。
8.
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 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 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1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