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1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43地號土地位於三芝區八 連溪48號西邊650公尺處;1552地號土地位於三芝區八連溪48號西邊500公尺 處;1554地號土地位於三芝區八連溪48號西邊480公尺處。上開土地目視所及均 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5.
15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私法人因不符 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承受。
6.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1月27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182498號函覆,155
7.
1554地號土地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