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1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
6.
1-12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東北方約5 00至550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
7.
87-1地號土地位於系爭建 物之東北方約10至200公尺處,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82地號土地位於系爭建物 之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目視所及為雜木林;82-1地號土地 上有系爭建物占用,現為一樓磚造平房;
8.
86-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系爭建物 之東北方約
9.
90公尺處,部分目視所及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用地;91地號 土地位於系爭建物之南方約40公尺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83地號土地上有系 爭建物門口前之鐵棚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87-1地號土地均未臨路。另依不動產登 記謄本記載,83地號土地上有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1建號建物坐落, 建物門牌為二坪36號,現經門牌整編為木屐寮30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4.
85地號土地外,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 別均為農牧用地;
15.
8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分 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
1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2.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
2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24.
除83地號土地外,本件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 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私法人因不符上開規定而不得應買或承受者,亦不得僅就其他標的為應買或 承受。 六、本件土地均無抵押權登記;83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