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 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 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2月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 完款、已選位(6X
3.
、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 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 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 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