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6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0-28地號土地上有門 牌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8-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為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使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 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12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 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 宜,買受人需向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及權狀換發手
5.
本件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為土地與塔位使用權分 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