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79地號土地位於三芝區八 連溪89號北方560公尺處;1243地號土地位於三芝區八連溪89號北方650公尺 處。上開土地目視所及均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拍賣之
9.
124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0.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1月27日新北地籍字第1150182498號函覆,117
11.
1243地號土地非位於本市核定之農地重劃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