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8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5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三 芝區埔頭坑113號建物全部及110號建物部分占用,且由地籍圖資料顯示,尚有1 12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二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 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