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8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5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三芝區埔頭坑113號建物全部及110號建物部分占用,且由地籍圖資料顯示, 尚有112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 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二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