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95年1月27日假扣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1地號土地為樹林、雜草叢生;
4.
1480地號土地為竹林。114年3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 人員指出,21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安子內13號房屋南方約300公尺 處,無路可達,無建物(惟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上有1棟已登記之建物。經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4年4月25日函覆,為新北市淡水區蕃薯段11建 號建物,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之建物,於民國39年間辦理登記完 竣,請應買人注意);147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南平12-2號房屋南方 約10公尺處,無建物;148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南平12-2號房屋南 方約20公尺處,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1480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 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7.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 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