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因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27地號土地位於1028地號 之東方,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建物坐落,且無路可達;1028地號土地位於淡 水區公埔子30號之6建物之西北方約180米處,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有道路可 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102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 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