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2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地號土地位於燈桿編號4405 15西北方約7米處,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屋2間占用,1間無路可達,部分土地目視 所及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9.
本件拍賣之5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私法人除 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