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4年11月1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207地號土地為社區大門警衛室上方車道處及車道旁之 空地。
5.
暫編2324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滲漏水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暫編2324建號建物為屋內之夾層,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 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