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債務人有無停 車位不明,縱有停車位,亦因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 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5年2月10日、同年5月5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無車位;1150建號建物 第一層門上之玻璃已被破壞,第二層門之鎖頭亦已破壞,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其詢問管理員 稱,門上玻璃及鎖頭被破壞,係因之前屋內曾有人摔倒,經消防局派員至現場破門救援所致, 且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等語;經入內檢視,屋內仍有水電,且留有許多傢俱物品,牆壁有些許 因潮濕而油漆剝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