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假扣押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07地號土地上有豬舍數 棟,1007-1地號為空地,另履勘現場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07地號上有門牌號 碼高鐵南路十段500巷160號建物,其餘為樹林、部分種植農作物,1007-1地號 為雜樹林。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 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 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另據抵押權人黃崇嶽陳報租賃契約表示已承租標的土地,土地上有其種植 品種不同之園藝樹木,另標的土地為建物占用及種植有農作物,收穫權人對上 揭地上農作物、樹木仍保有收取權,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本件標的土地業經設定地役權,拍定後隨同移轉,地役權不塗銷;需役地 與供役地間之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期間、方式、應負擔或享有之權利義務、 使用限制、金錢或非金錢對價關係等),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參與投標, 拍定後不得以此爭議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