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上有溫室花圃及鴿舍占用, 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以上執行法院不為實體判斷。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前開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 依現況點交。
3.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4.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 租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 權。
6.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 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