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2 6地號土地其上為稻田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報表示經詢問農田附近住戶表示現 種植者非土地共有人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 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前案(即112年司執字第51509號-委託台 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拍賣公告所載-依前案鑑價報告 檢附之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 土地為擬定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2/11/
8.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名稱)為農業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 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