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湖口鄉中平路1段366巷1弄29號、400 號、406號、416號)、部分有無門牌之房屋坐落、部分有無門牌鐵皮屋坐落、 部分為366巷巷道路地、其餘部分則為雜草、雜林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 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 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之土地均屬農地重劃區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農 地重劃條例第5 條規定定之。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3.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