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635地號土地 約為力行街42號旁巷道。鑑價報告則記載635地號土地為力行街40及42號間之巷 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
4.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內,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人行步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