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為農田、種植蔥。另據 估價報告書記載,該土地為空地,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顯示該土地 為住宅區。上開土地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