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標別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4.
42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為放領耕地,無三七五租約。
5.
428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6.
拍賣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