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2月16日會同鑑定人員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該建物現無人居住使 用,裡面有嚴重漏水、蛇鼠雜居;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鑑定標的初步勘察無特殊情事,如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情事,法院裁示外觀鑑 價。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坐落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 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 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5.
246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6.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