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632之2地號土地係位 於貢寮區雞母嶺街2號建物後方處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貢寮區雞 母嶺街1號建物部分占用;
4.
632之3地號土地係部分為貢寮區雞母嶺街2號建 物右側部分占用,部分為前開建物右側之無門牌鐵皮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貢 寮區雞母嶺街2號建物前方空地及道路;
5.
633地號土地係為貢寮區雞母嶺街 2號建物占用。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號633號土地上有1筆地上建物(雞母嶺段雞母 嶺小段75建號),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為農業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 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