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標房屋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到現場查封時,現出租給外籍勞工使用中,租約自111年7月3 日至114年7月3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情形,另訪查鄰人,鄰人 表示不知道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據形式觀之,佐以稅籍資料及債權人指封,認係債務人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 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房屋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 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暫編1824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六、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