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 確實歸屬,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67地號土地目前部分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88地 號土地目前為山坡地上有雜木,因未臨路無法到達,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7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