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44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其上有鐵皮建物(似作為飼養家禽使 用),另有部分種植檳榔。
2.
本件拍賣標的據前案調查所得,係出租予第三人洪先生(租賃期限自105年 5月1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現由第三人洪先生佔有使 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6.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7.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