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37地號土地為山溝,現為雜草、 雜樹;436-1地號土地有兩棟建物坐落(無門牌)、部分空地、部分雜樹;393-3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 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3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36-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393-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丙 種建築用地。
4.
393-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436-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7.
137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 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
9.
393-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 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 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 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11.
393-3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 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 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 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