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及小兒子自住使用,而經 執行人員檢視應買建物之四樓有神龕,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816,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 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