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27-9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門牌 為中壢區合圳北路二段160巷20弄11號,627-4地號土地為雜樹林及雜草地。惟 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 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 應買。
3.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屬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農 業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 準),至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及是否可供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等之 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 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