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芳寮段56及57地號位於山坡地,距離遙 遠且不知從何路入山,故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現均為雜木林地;另萬寶段1 9地號,因無路可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現為原始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4.
本件芳寮段57地號及萬寶段19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