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2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用地;215地 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筆土地相連,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均 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為共有人占用中,無分管契約。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21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 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 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