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老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請審慎投標,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