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其中195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跨建在同段土地上,其占用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又據民雄分局查報係無人在家,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 訴訟為主。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 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 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4.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