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9.2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依空照圖及遠眺所見,似有種植 香蕉樹等作物,無路可達,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 權人不明,前開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收取 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若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 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 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 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 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0.
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