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222─3地號土地部分為檳榔,部分為雜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22─3地號土地現為債務人占用中,檳榔亦為債務人種植,無出租出借,請求一併執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拍賣土地上農作物(檳榔)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參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