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建號建築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僅有客廳有擺放沙發與雜物,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746地號土地除有部分面積為29建號之坐落基地,另有部分面積為空地,拍定後按現況點 交。
4.
742地號現為29建號對外通行之既成柏油巷道,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件29建號側邊之鐵皮屋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及屋後增建、周圍磚造圍牆,均係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 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含債 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又土地與建物 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就本次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 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