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於113年6月26日查封時,688號建物為外籍勞工宿舍,係出租予第三人。增建部分詳如暫編建號內容。土地上有兩棟建物,一棟即為688建號建物,另一棟為同段685建號建 物。嗣經轄區員警訪查,由其中一名租客提出租約,已變成不定期限租賃。本件土地僅拍 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而建物出租中,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標暫編1826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1826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
6.
1709-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 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