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88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廟宇2座、私設道路、 空地及池塘2個;51-2棟次建號建物內有家具、堆置雜物、神明廳(恭奉神像、祖先牌 位),1樓後方廚房天花板有輕微壁癌,1樓至2樓梯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1樓走道牆壁有 壁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 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88地號土地、51-2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8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廟宇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6.
88地號土地、51-2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 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88地號土地、51-2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 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 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51-2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 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