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大安段1071之
5.
1084之37等地 號現均為道路,大安段1071之22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種植苦瓜、芋頭等農作物,何人種植 不明,地上苦瓜、芋頭等作物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6.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光復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均為「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7.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