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3服71632

高雄市甲仙區寶隆段9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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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3/18 週二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
保證金:
12
總坪數:
277.8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77.8 坪
總現值:
33.1 萬
拍後增值:
-26.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鋐名
陳鋐名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甲仙區 寶隆段 969地號,面積 6,419.8 m2,持分 1/8,50 萬
2.
高雄市 甲仙區 寶隆段 961地號,面積 926.7 m2,持分 1/8,10 萬
法院筆錄 (8)
2.
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69地號土地上有果 園,小部分為雜林;961地號土地上有果樹及雜樹,並有一鐵皮棚架。另據鑑價 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種植荔枝。
6.
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 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件拍賣土地均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2.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甲仙區 寶隆段 969地號
6,419.8 m2 × (1/8) × 360 元 - 50 萬元
= -21.1萬元
2.
高雄市 甲仙區 寶隆段 961地號
926.7 m2 × (1/8) × 360 元 - 10 萬元
= -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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