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0.4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
3.
842號土地為道路;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 1號房屋座落;850號土地上有新埔鎮新龍路946巷
4.
10號房屋座落。實際範圍均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1.
850 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 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土地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 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2.
供道路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 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13.
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 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 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 順序之標別。